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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制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2012-01-20 19:03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省长王儒林签署吉林省人民政府令,《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荆雳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