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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 4日 星期五 中国工商报-第3版各版要闻

加强和完善网络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明确网络经营监管的对象与范围。网络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营性活动包括销售产品、发布商业广告、签订合同、提供有偿服务和发布有偿信息等。凡是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提供虚拟空间网站或网页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开办者,都应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网上经营主体应按照行政区划进行辖区监管。

  确立网上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以企业法人形式从事网上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立公司的,工商部门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网上经营的场地要求,允许个人申请办理在其居住地开展网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在许可经营范围内的网上经营主体,不需要再申请办理网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建立网络巡查监管系统,实施网上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办网站的情况,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年检或者验照手续时,将其开设网站的域名地址、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站备案号等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立网上经营经济户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网站经济户口进行网上巡查,对登记、备案的网站网页进行浏览,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网络市场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通信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尽快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并将网站备案信息与网上经营经济户口进行匹配,对发现从事无照经营的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联系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查处;发现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加强对接入商的管理,建立起网上经营连带责任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通过制定接入服务合同范本,明确接入服务提供者所负的连带责任,发现网上违法行为发生时,接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进行关闭。对于异地接入的网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对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广州市工商局

  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珠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