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以下简称《听证规则》)的最大亮点是降低了听证申请的门槛,扩大了接受听证的范围,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处罚列为接受听证的范围。河南省工商系统各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感到,应严格执行《听证规则》,并结合《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确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范围。
对听证告知范围的困惑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于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以及吊销、收缴或者扣缴有关证照的听证范围容易把握。但是对于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听证范围难以把握。因为《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万元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万元的”所使用的表述方式不一致,导致执法人员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时,对如何准确把握听证告知范围产生了困惑。
对听证告知范围的理解
听证制度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其赋予了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和真相,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听证规则》和《实施办法》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表述不一致,但是河南省工商系统各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时,把《听证规则》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依据坚持从新从低的原则,降低听证申请门槛、扩大听证范围,赋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对听证告知范围的把握
河南省工商系统各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时,是根据被处罚主体性质以及有无违法所得来确定听证告知范围的。
对公民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的条件:一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单处3000元以上;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时,只要其中两项或三项累计达3000元以上,就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的条件:一是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单处1万元以上;二是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且累计达1万元以上,就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的条件:一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单处3万元以上;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时,只要其中两项或三项累计达3万元以上,就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河南省洛阳市工商局
胡云峰 李志抗 |